法律杂谈

以提供虚假担保为手段的合同诈骗--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主题系列(四)

 

在形形色色的合同诈骗手段中,采用虚假担保的方法来骗取财物的,是最具欺骗性的形式之一。在担保的护身符下,当事人往往都自以为万无一失,都以为即使履约过程中真的出现了什么问题,还有担保可以接招,因此就放心签约。岂不知这世界上几乎什么东西都能造假,又何况担保呢?

所谓以虚假担保为手段的诈骗是指行为人为了骗取财物而主动提出以担保方式保证合同的实际履行,但所提供的担保物往往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的产权证书,以及以次充好或外形类似但价值远远不同的物品。这种诈骗手段涉及合同法及担保法的诸多内容,理论上三言两语很难说清,但在现实中却危害不小。为了通俗易懂,我们在这里不想做理论上的探讨,只想通过具体事例帮您增强识骗防骗的能力。下面就举一例说明,您一看就懂。

受害人刘先生是一家私营企业的经理,在生意的往来中认识了吴某。一日,刘先生在吴某的住处认识了深圳来的李老板,三人正在寒暄时,有个自称来自外地的叫邓某的人走了进来,并向李老板要求“看看货”。李老板把货拿了出来,刘先生才知道他们要交易金粉。在用一种“药水”检验了黄金的成色以后,邓某对这批货大加赞赏,并表示将要全部购买,只是苦于只带了100万现金,只够买一半儿的。邓某想要先买一半儿,剩下的一半儿等自己回家取钱过来再买,但李老板却表示有很多买家马上即可将黄金全部买走,因此不能拆开来卖。就在邓某左右为难之际,吴某对刘先生说:“刘总你能不能先借给邓先生100万元,拿黄金做抵押就是了。”见他们说得恳切,又有黄金做为担保,刘先生便筹措了100万元现金借给邓某,邓某给刘先生打了欠条,并将黄金交给刘先生做了抵押。可是过了些天,刘先生拨打吴、邓的电话催要欠款时,两人都已关了机,李老板也不知去向。刘先生拿着留下的金粉去检验,才知道这些黄色的粉末其实只是铜粉。

在这个案例中,骗子们综合运用了好几种诈骗手段,其中起着最关键作用的一种就是提供虚假担保,刘先生最终正是因为信任了这个虚假的担保,以为邓某即使不还款自己也不会招致损失才同意借钱的。连担保都有可能是假的,这种诈骗该怎么防呢?首先遇事一定要稳,不管多么着急或者看似多么妥当的事情,都一定要稳住,只要给自己一小段冷静思考的时间,您就可能看出门道儿了。记得台湾一个教授说过,当你收到一个新的信息,尤其这个信息来自你所不熟悉的领域时,你第一时间做出的决定、第一时间脱口而出的话往往都是错误的,最好的办法是马上闭上嘴巴,手脚收起来,脑袋动起来,你要是养成了这种习惯,就很难再上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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