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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送货上门途中受损的风险谁承担?

    【案情介绍】李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彩电,经开箱验货,付清了款项。根据商场送货上门的承诺,由商场经理安排车辆把彩电送回家。途中遇到紧急情况,不慎将彩电摔坏。为此,李某要求商场换货,但该商场经理认为李某在商场已经验货付款,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货物离开商场后损坏的风险应由李某承担,故拒绝换货。

    【评析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看出,此案争议的焦点实际上就是货物的交付地点,是在商场还是李某家。如果是商场,李某就不能要求换物;如果是家中,李某就有权利要求商场换货。《合同法》第133 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来说,消费者验货付款之后,即取得了商品的所有权,商品即算交付。但是,此案中商场有送货上门的承诺,这是对商品交付地点的事先约定,即货物送到消费者家里才算交付,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在送达消费者家中之前,商品的所有权仍属于商场。因此,正是这一承诺改变了商品的交货地点。既然彩电的交货地在李某家里,那么彩电途中受损的风险自然应由商场承担,故李某有权要求商场换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