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欠债未还意外死 继承遗产有责偿
张某与白某离婚后再娶,第二任妻子姓蒙。2006年10月17日,张某在一次意外事件中突然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蒙某在处理丈夫的后事时,白某拿着张某于2006年1月10日写下的一张借条找上门来,要求蒙某归还15万元,遭蒙某拒绝。
2008年2月24日,白某将蒙某和张某的8位继承人告到法院,要求他们清偿15万元及利息。开庭审理时,蒙某极力否认存在这笔借款,理由是:虽然这笔借款是张某与她结婚后借的,但张某从来没有向她提及这笔借款,他俩也没有投资任何项目需要借款。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白某与张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属于蒙某和张某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先由蒙某归还一半即7.5万元及利息,另一半由张某的9位法定继承人(包括蒙某在内)在继承遗产的限额内清偿,并互负连带责任。
★法理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知道夫妻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其所有财产清偿。”
白某诉称张某拖欠其15万元,有借条为证,可认定白某与张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15万元是张某和蒙某结婚后所借,而蒙某无法证明这笔钱属于张某的个人债务,因此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蒙某承担一半的还款责任,剩余债务则由张某的9位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限额范围内归还,并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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