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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扔个小烟头 引出失火罪

  近日,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失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广南县底圩乡者嘎村委会坡克村小组冯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赔偿损失人民币21142.34元。
  
  2009年2月13日13时许,冯某在广南县莲城镇小广南村委会小广南第4村小组地名为“龙茂”的山上捡柴时,因抽烟不注意,不把烟头熄灭,而是顺手乱扔,致使带火的烟头点燃周边的杂草引发火灾。冯某扔烟头时,没想到会闯出这么大的祸。火灾发生后,眼看火势越烧越大,满山都是火时,他才知道慌了,赶紧打电话告知群众,并叫群众前来一起救火,后到广南县森林公安局莲城林区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580亩,成灾面积101.7亩,过火有林面积11.95公顷。被烧的林种有经济林和用材林。被烧树种有旱冬瓜、八角、柑桔、水密桃、油茶及杉木。共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5686.89元。为此,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了公诉,受损农民莫某等23户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追究冯某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1142.34元。。审理中,冯某辩称,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赔偿部份称无能力赔偿,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冯某因在山上捡柴抽烟疏忽大意,乱扔烟头,致使带火的烟头引发火灾,造成莫某等农户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冯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冯某对其失火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