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签股权转让协议 不履承诺属违约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获得了相应的股权,却不按约定支付全部转让款,因违约被法院判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7年5月15日,王某与刘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王某持有的某冰业公司制冰厂的股权份额全部转让给刘某,转让价17万元。后来刘某只支付了5万元转让款,剩余的12万元迟迟未付。王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刘某告到了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要求刘某偿还12万元及利息。
刘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近日,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刘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刘某拖欠12万元转让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遂判决刘某支付王某股权转让款12万元及利息。
★法理评析★
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08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王某与刘某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某按照股权转让协议把股权转让给了刘某,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刘某也应当按约履行支付全部转让款的义务。刘某只支付了5万元,拖欠12万迟迟未付,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履行支付12万元转让款的义务,并支付因违约造成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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