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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无证采伐自家林木 同样犯罪受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农谋,因未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就砍伐自家林木,触犯了刑法,2月3日被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9年9月上旬,农谋在没有申请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到本屯山界砍伐自家种植的杉木林,加工后出卖,获利人民币8000元。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察:砍伐杉木612株,蓄积量46.5732立方米。案发后,农谋主动退出赃款3000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农谋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就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农谋犯罪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农谋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