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不能输官司
在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因原告举不出相关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2月3日,宜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需支付给被告韦佳2007年度的赔付率工资204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韦佳从2006年初至2008年底受雇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州营销服务部任负责人,主管该营销服务部的全面工作,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用被告期间均按月支付给被告一定数额的薪金。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州营销服务部在2007年度总共收取保险费为1989567.38元。
被告韦佳在诉讼中主张,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在2007年度按原告下发的《县级授权经营单位操作手册》、《关于县级授权经营单位费用政策的说明》相关规定计给各县级授权经营单位负责人的薪资:即保费规模工资为保费的1%、险种结构工资为保费的0.3%、管理工资为保费的0.7%、赔付率工资为保费的1%。
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否认《县级授权经营单位操作手册》、《关于县级授权经营单位费用政策的说明》及相关薪资规定的存在,被告韦佳又不能提供与《县级授权经营单位操作手册》、《关于县级授权经营单位费用政策的说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所主张的该事实。
被告韦佳曾于2009年6月19日向宜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仲裁原告支付给被告2007年度尚欠的赔付率工资20400元,宜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被告的仲裁申请,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韦佳不能提供与《县级授权经营单位操作手册》、《关于县级授权经营单位费用政策的说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又否认《县级授权经营单位操作手册》、《关于县级授权经营单位费用政策的说明》及相关县级授权经营单位负责人薪资规定的存在,本院应依法不能认定有被告所主张的赔付率工资存在,被告韦佳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为此,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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